集团地点
德阳市千山街三段87号一、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过渡期治理的建议
凭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>的决定》,本决定宣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,选择挂号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,凭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,终止时,民办学校的工业依照本规则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,凭据出资者的申请,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、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,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赔偿或者奖励,其余工业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;选择挂号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,应当进行财务清算,依法明确工业权属,并缴纳相关税费,重新挂号,继续办学。
因各地民办教育生长历史和现实情况保存较大差别,教育部未便设定全国统一的“过渡期”,财务、税务部分也无法制定“一刀切”的分类选择税费政策,具体步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立足地区实际制定。
二、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建议
凭据《民办教育增进法》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为包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,回应举办者诉求,教育部对正当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。同时,为切实包管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工业权不受侵害,制止相关方“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”,在《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修订中,对关联交易作出划定,要求关联交易应该果真、公正、公允,合理订价,不得损害学校利益,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相关部分增强监管、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。
三、关于公正看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议
包管师生权益方面,要完善学校、个人、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包管机制,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包管费和住房公积金,勉励民办学校按划定为教职工建立增补养老包管,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。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、职务评聘、培养培训、评优表扬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外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。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、升学就业、社会优待、医疗包管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。
四、关于完善民办学校执法政策体系的建议
连续增强监管方面,指导各地教育行政治理部分厘清监管权责归属,完善日常监管机制,提高危害研判能力,健全年检、专项治理制度,综合运用财务审计、信息果真、税收检查等手段,依法增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治理,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,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。
五、关于简化举办者变换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议